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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人才办[2007]4号)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6日 [双击自动滚屏]

       为加快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立“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办),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工作的实施,负责领军人才工作的咨询、联络、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规定条件的落户在苏州创新创业的人员,或每年在苏州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的创新创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并将在创新载体中建立从事国际前沿技术研发实验室的人员;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载体是指苏州大学、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等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创业载体是指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各市(县)区建立的各类科技创业园(产业园)。

 第四条  每年由市政府通过媒体、网络(www.suzhou.gov.cn)以及组织两次国内外的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发布招聘公告。

 第五条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见网上附表),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领军人才办,也可通过网络直接提交给市领军人才办。市领军人才办全年受理申请。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2.相关资格、业绩、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有效身份证件及领军人才与载体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4.上述复印件需所在地人才办或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公章。

       5.主要辅助材料:

     1)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 份)。

     2)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3)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领军人才办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组织国内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面试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办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参加面试人员的路费可予报销。

 第八条  经审定的领军人才人选在媒体、网络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并与领军人才签订协议书。

    第九条  根据“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若干政策的意见,给予以下扶持:

       1.按照《关于实施“千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程”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06]64号)、《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苏办发[2005]70号),对落户在苏州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并协助做好其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等相关工作。各县()可参照执行。

   2.入驻在创业载体的,由载体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除三年租金。

   3.入驻在创新载体的,由载体给予教授或研究员职位和相应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并提供不少于5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及相应的实验场所和设备。

   4.按现行的《苏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给予科技专项扶持。对投资额不超过200万的,按投资额11进行资助;对投资额超过200万的,给予不少于200万元的经费资助。由市和各县()区按规定分担。对于领军人才在创新载体中建立实验室的,经费划拨给创新载体,用于实验室建设和项目的研发;对于领军人才在苏州建立创业公司的,经费划拨给公司,用于项目的研发。

   5.根据项目情况,优先推荐给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项目通过后,由苏州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不少于风险投资基金首次投资额10%的配套投资。

   6.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受资助人和所在创新创业载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享受资助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的,将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领军人才办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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